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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广告新“红线”,务必远离

时间: 2021-12-14 20:24:08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药店 综合整理 作者:admin

11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其中,涉及医药健康领域的相关规定包括: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

第七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对须经审查的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不得增加链接、二维码等内容。

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第十条: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第十七条 互联网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广告。

针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其中有包括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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