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2-11-20 15:20:11 作者:admin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为深入推进“便民药店”建设,持续提升群众购药便利性,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常态化开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参与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医保局按季度开展定点药店参与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的申报和公示公布工作,原则上每季度第1个月(全月)开放申报系统,定点药店可在此时间内进行申报。
二、定点药店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http://180.101.234.24:8011)提交申报信息,并根据自身经营类型,如实选择“单体”或“连锁”。其中,连锁药店应满足主管部门对连锁药店的相关要求,统一由连锁药店总部或指定门店负责管理和维护省平台账号,并负责连锁药店内部的采购配送工作。
三、定点药店应主动承诺不存在《通知》规定的不得参与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的四项违规行为。对存在相关违规情形的定点药店,一经查实,取消参与资格。连锁药店在省平台维护门店信息时,应主动剔除相关违规门店,未及时剔除的,一经发现,将取消该门店参与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该连锁企业参与资格。
四、建立参与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定点药店违规行为动态报送机制。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应在省平台及时登记、维护、更新相关定点药店违规记录,并于每月15日前汇总报送省医保局。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14日
(联系处室单位: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管理中心)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