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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

时间: 2012-11-12 11:18:23 作者:admin

苏政办发〔20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是惠及民生的重大制度创新。2009年起我省在部分地区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取得了初步成效,2011年这项制度将覆盖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是基本药物制度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保证基本药物质量优良、价格合理、公平可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完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下同),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采购数量与价格挂钩,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建立健全集中采购规章制度,严格工作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参与集中采购的药品供应商建立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落实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责任主体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在政府调控下,通过市场竞争进行采购。省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规则,并加强对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责任主体,负责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执行,提供采购服务和采购监管平台管理与维护任务。采购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采购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省建立药品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结算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基本药物制度施行的地方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基本药物采购负总责。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基本药物采购的监管,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申报采购计划,与省药品采购中心签订委托协议等。
  三、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根据上年度基本药物采购使用情况,按照临床必需和基层实际,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按每种基本药物的采购剂型原则上不得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得超过2种的要求,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规格,并在省药品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公布采购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采购目录提供的基本药物剂型、规格,合理预测本单位的采购需求,上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汇总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在商务标报价前公布。对用量明确的产品,实行量价同招、带量采购,促使企业进一步降低价格。对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药品,采取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即一种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选择一家企业产品,使该企业获得全省或一定区域内该药物全部市场份额,供货区域内的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由这家企业供应该药物。
  四、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
  省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制度,对近年来的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进行全面市场调查。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应作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药品的实际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积极探索以市场实际销售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格为参照,结合上年度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和其他省(区、市)集中采购价格,形成我省集中采购参考价格,以引导企业理性报价,使基本药物价格更趋合理。

五、认真实施“双信封”评审办法
  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根据基本药物采购计划,面向全国范围内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采取“双信封”评审办法,实行全省统一集中采购。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即要求企业同时投经济技术和商务两份标书,第一轮先根据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GMP(GS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评审经济技术情况,合格者进入第二轮包括价格指标在内的商务标评审。第一轮评审要以客观指标为主体,尽量减少主观分,第二轮评审以价低分高为原则,第一轮评分带入第二轮综合计算,确定入围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对独家品种实行单独议价、综合评审,满足条件后入围;对临床急需、企业生产积极性不高、市场供应紧缺以及单价在15元以下的低廉价药品继续实行单独评审;对极少数采购有困难的药品,视情采取定点生产采购方式。探索与有关省(区、市)联合采购方式,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保障供应。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入围候选品种既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目录,同时也纳入二、三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按照本通知规定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后,不再组织二、三级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
  六、规范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
  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各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
  七、保障基本药物及时配送到位
  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原则上基本药物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由生产企业委托经营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在此之前,基本药物继续由入围候选品种的生产企业直接委托入围候选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作为供货主体,都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药品采购管理、入库管理和使用管理。鼓励通过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进一步降低药品流通成本,实现药品流通公开化、透明化,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兼并重组,加快结构调整,规范基本药物生产流通秩序,促进药品生产流通行业健康发展。
  八、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
  各地要建立完善的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在卫生部门设立基本药物结算专用账户,制定付款流程和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申请采购药物时,将预算货款拨付基本药物结算专户。网上采购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仔细查验,确认无误后及时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及网上确认,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验收入库网上确认,及时出具网上采购数量证明。县(市、区)卫生部门接到省药品采购中心网上采购数量证明后(或通过网上查证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的网上采购证明),根据采购合同和用款计划申请,及时完成与药品配送企业或生产企业的药款结算和支付,确保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未能按时付款的,有关责任方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各地要根据30天周转期设立基本药物采购周转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支付。
  九、健全信息公开和诚信记录制度
  省卫生行政部门在采购结束3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入围企业,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监督基本药物采购,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对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入围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违规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将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我省任何药品的集中采购;违反相关法律的,要依法惩处

十、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为契机,引导和规范基层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加强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尽快推进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在基层普遍使用,鼓励各地利用信息系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管。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十一、形成完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合力
  完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涉及多方利益,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切实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效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开展定期评估,确保基本药物采购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及时足额拨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经费。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基本药物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基本药物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管,加大抽查抽验力度,保障基本药物质量。发展改革(医改办公室)、社会保障、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监察等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支持力度,并加强对采购主体和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要严格按规定进行采购,实行网上动态监管,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合理有效降低采购价格,及时掌握药品采购、配送、库存情况。省医改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把基本药物采购情况作为医改工作评估的核心指标之一,对各地基本药物采购情况进行考核,并与资金补助挂钩;组织开展宣传培训,争取药品生产流通行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密切跟踪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不断完善政策措施。
  省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我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实施方案。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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