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3-02-16 15:40:27 作者:jspca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362号)要求,省局决定对全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进行调整。
一、调整目的
进一步提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集中度,优先选择实力强、规模大、覆盖广、管理规范、信誉度高,符合现代物流管理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企业,努力提高药品经营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二、调整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规定及条件要求,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包括销售额及经营药品品规数)、医疗机构覆盖面、基本药物配送情况、仓储物流配送条件(包括技术人员配备、配送半径及配送响应时间等)、信息化管理水平等指标,结合日常监管、药品安全信用等级、特殊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选择定点批发企业,适当兼顾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经验。
三、调整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调整工作将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分调查摸底和组织申报、确定布局和入围企业、筹建或整改、检查验收和综合评定五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和组织申报阶段(1月21日~2月28日)。各市局对辖区内人口情况、现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附表1)近3年销售额进行调查,填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消费情况表》(附表2),并对照国家局布局规定,提出设置定点批发企业数量的建议。在此基础上,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填报《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3),并认真严格按照调整原则要求确定推荐上报次序,上报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局规定的数量,特殊情况下可再推荐1家候补企业。建议定点企业数及推荐企业名单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有关附表随文上报。
(二)确定布局和入围企业阶段(3月1日~31日)。省局根据各市局上报人口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消费情况,综合交通运输条件等因素,确定各市定点批发企业数量。同时,根据各市局推荐上报企业的情况,对照国家局规定的条件及省局确定的调整原则,确定入围企业名单,并在省局网站上公示。
(三)建设或整改阶段(4月1日~30日)。省局举办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各市局指导辖区原无定点资格的入围企业按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验收标准》进行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督促原有定点资格的入围企业加强整改。在建设或整改完成后,指导企业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进行申报。
(四)检查验收阶段(5月1日~31日)。原有定点资格的申报企业现场检查由各市局进行;新申报企业现场检查由省局组织,存在缺陷由市局监督整改。
(五)综合评定阶段(6月1日~30日)。省局根据检查验收情况,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定点企业名单,在省局网站公示后予以批准。
四、调整工作要求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求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严肃认真地做好每一阶段工作,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二)对未重新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的企业,自2013年7月1日起不得继续经营上述药品,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许可证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库存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督调剂到辖区内有资格的企业经营。
(三)新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的企业要强化竞争意识、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经营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满足临床需要,严防发生流弊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