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0-01-07 16:23:27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admin
苏医保发〔2019〕114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12月30日24时起,取消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的差率和差额加成政策,销售价格按实际采购价格执行,不得在实际采购价格之外,接受经营者给予的价格折扣或其他形式的折扣。
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将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财政适当补助等途径补偿。近期,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精心测算、履行价格决策程序后,分批、分类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具体价格调整方案另行下发。
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坚决贯彻国家有关加强医用耗材治理的决定,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要加强跟踪检查,密切关注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非公立医疗机构是否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