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支持促进中医药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 2020-11-27 13:27:20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admin

苏医保发〔2020〕107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和《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现将《医疗保障支持促进中医药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23日

  

医疗保障支持促进中医药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和《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现就医疗保障支持促进中医药发展提出如下政策举措。

  一、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根据参保人员医疗需求,结合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确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特色专科医院、中医诊所、门诊部和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综合性医疗机构同等政策。鼓励二级及以下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在其诊疗范围内承担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的诊疗。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二、支持中医药临床应用

  将中医特色优势项目按规定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促进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应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符合条件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类医院制剂及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类“互联网+”医疗服务,将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复诊诊察费和开具处方发生的药品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提高中医医疗资源可及性和服务整体效率,提升中医医疗服务区域辐射力。

  三、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事业发展

  推进建立符合基层医疗机构特点的中医诊疗价格机制,在部分地区开展基层中医骨伤、针刺、灸法、推拿疗法等中医诊疗项目价格与县级公立医院同价。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门诊常见病、慢性病病种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医保总额预算适度向基层中医医疗机构倾斜。适当降低基层中医医疗机构的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引导群众优先选择基层中医药服务。

  四、支持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

  将中医优势明显、治疗路径清晰、治疗费用明确的中医优势病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病种支付标准,实行中医医院与同级综合医院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对中医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按床日付费。对疗效显著且日均费用稳定的慢性病病种探索开展中医日间诊疗医保支付,符合规定的诊疗费用参照门诊慢性病或住院政策支付,鼓励中医特色病种的临床应用。对因重大政策调整、服务量增加等导致的医药费用增长,医保基金结算在总额控制指标上给予合理调整。支持以县级中医院为龙头的县域紧密型中医医共体建设,将医共体作为医保结算单位整体纳入区域总额预算管理。

  五、支持中医诊疗技术发展

  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中医优势服务、特色服务为重点,分批、分类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优先调整技术水平和传承价值高、优势明显的适宜诊疗技术以及群众接受度高、疗效确切的中医服务项目价格,合理拉开技术等级差价。推动中医与西医医疗服务价值趋同,部分中医项目实行与西医同类项目同质同效同价(治疗效果相近、治疗总费用相近)。进一步放开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快审核新增中医医疗项目,及时制定新增项目价格,将符合条件的新增中医诊疗项目纳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加快中医诊疗创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

  六、支持中药产业发展

  完善医院中药制剂调配使用医保支付模式,支持医院中药制剂使用。制定医院制剂、中药饮片纳入医保支付规范化制度流程,支持中药制剂及中成药在我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挂网交易,鼓励创新药优先挂网。支持我省更多的中成药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助推我省中药产业传承创新发展。

Copyright © 2011-2024 江苏省医药商业协会 版权所有

协会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号 邮政编码:210008 电话:025-86617746 传真:025-86635395

服务信箱:service@jspca.com.cn 苏ICP备12070188号 技术支持: 微云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