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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药商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江苏省医药商业协会,英文名为:Jiangsu Pharmaceutical Commerce Association,缩写为JSP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法登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江苏省内进行医药商品投资、生产、贸易、物流、配送、咨询、技术等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在江苏省内进行培训、教育的本科、大中专院校、培训机构,医药行业相关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为会员单位和本省医药行业服务,推进行业自律,完善行规行约,促进行业规范经营、诚信服务,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医药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医药商业健康、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协会党的关系归口管理部门是中共南京市鼓楼区委湖南路街道工委云南路社区党委。

本协会与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本协会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情况、建议和要求,为会员依法经营、促进本省医药行业发展积极开展工作,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医药企业,提高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集中度,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建设规范化、集约化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其具体工作任务主要是:

(一)督促会员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GSPGMP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经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

(二)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我省医药行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行业公平竞争;

(五)收集、整理并反馈会员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等基础资料,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六)组织行业人才、技术和有关专业培训,开展技能竞赛,提升行业素质;

(七)编辑协会内部刊物、运行协会网站,进行行业交流,反映会员心声,展示会员风采;

(八)指导和组织本省医药商品交流,组织相关展会,举办医药行业相关论坛,促进各种形式的合作,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有效服务,协助解决业务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

(九)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准入、行业管理、市场竞争规则、行业标准及资格审查;

(十)积极发展国际交往,逐步做好对国外先进经验的消化、吸收工作;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个人会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中级(不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医药及相关领域工作,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者,或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医药教育工作者;

(三)单位会员:具有合法资质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物流企业、配送企业、互联网企业、投资公司、技术公司、咨询公司、培训机构、教育机构、医药院校和医药行业相关社会团体;

(四)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二)由协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业绩良好,在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在某专业领域有突出表现;

(二)诚实守信,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签发协会日常的行政、业务和财务等文件;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323日第八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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