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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领域首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管理范围

时间: 2021-08-03 02:16:59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等综合整理 作者:admin

7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二十六条,自202191日起施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首先明确了“较重行政处罚”的界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分别规定了在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三个领域(首次提出)、共14项违法行为,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同时列举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等其余14项违法行为,明确虚假交易、低价倾销、虚假广告、倒卖出租出售许可证件等行为(新增条例),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与药店领域密切相关的规定细则如下:

第六条 实施下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含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含疫苗);

(二)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

(三)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

(四)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对于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重点从违法频次、持续时间、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等因素综合考虑。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满三年的,由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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