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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全省 县级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试点和 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2-11-15 22:14:04 作者:admin

苏政办发〔2012〕16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县级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完善医保支付方式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0日

关于全省县级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

试点的指导意

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积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医药价格动态管理与考核约束,改革补偿机制,控制医药费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我省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改革目标

深化医药价格改革,取消药品加成,建立新型医疗服务定价机制和价格管理机制,健全医疗服务补偿机制,缓解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促进医院不断改善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医药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合理安排试点地区县级公立医院药品(中药饮片、制剂除外,下同)实行零差率销售后的补偿额度,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护理、诊疗、手术和传统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降低部分检验检查价格。

(二)统筹协调,配套实施。医药价格改革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院运行机制改革等协调实施,合理控制县级公立医院费用增长,不增加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

(三)动态考核,联动推进。建立公立医院考核与医疗服务价格联动机制,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与公立医院的考核结果挂钩,重点考核公立医院费用控制、管理质量等指标。

三、主要内容

一)改革县级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取消药品加成。试点地区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医院补偿由医疗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2.符合价格管理规定的药品差价总额,70%-9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10%通过医院提高管理水平自我消化,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给予适当补偿。

二)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机制。

在按项目成本定价的基础上,试行按补偿公立医院合理业务收入的目标价格定价机制,有效控制县级公立医院次均医药费用、业务总收入增长幅度。

1.对体现医疗技术和医护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试行目标价格定价机制,提高诊察费价格,并根据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拉开等级差价;提高部分注射、护理等综合服务类项目价格;提高体现医疗技术的治疗、手术价格。

2.以材料、设备等物质消耗占成本主体的医疗服务项目按成本定价,提高县级医院病房床位价格,拉开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等级差价,引导病人合理分流;降低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CT、MRI大型设备检查的指导价格,取消上浮15%的规定;降低2006年以来新增且没有调整的检验项目和设备检查价格;制定大生化等常规检验套餐价格,使检验实际价格有所下降。降低的检验检查价格差价,不计入调价规模。

三)改革中医药价格形成机制。

1.研究适合中医药特点的成本补偿机制,提高部分传统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中医技术人员的技术等级,拉开技术等级差价,鼓励县级公立医院发展传统中医技术。

2.建立中药饮片、医院制剂价格联动机制,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中药饮片、医院制剂零售价格的动态管理。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药材价格变化情况,定期调整中药饮片、医院制剂最高零售价格。

四)改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1.为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取消特需病房床位费、高级专家诊疗中心专家门诊(会诊)诊查费两项特需医疗服务收费。

2.部分项目逐步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对接,将挂号费、急诊挂号费、药事服务费项目纳入诊察费,不再单设挂号费、急诊挂号费、药事服务费,诊察费中分设西医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费,并保持合理差价;不再区分病房等级,按病房床位数定价。

五)改革价格管理机制。

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公立医院进行年度考核,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以考核费用控制情况为重点,综合考核与单项考核相结合,将考核结果与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挂钩,实行动态管理,医疗服务价格有升有降,促进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改革方案的测算和申报

一)调价规模测算。

1.测算合理的药品差价额:合理的药品差价额=药品费×合理的加价率。即:2011年销售的药品符合《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药品加价率及降低部分药品中标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医〔2010〕275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349号)规定的差价(不含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

2.测算调价规模:调价规模=合理的药品差价额-(合理的药品差价额×10%)-(合理的药品差价额×政府补偿比例);医疗服务调价收入=调价规模;医疗服务调价收入=预计调整后医疗服务总收入-2011年医疗服务总收入=各类(项)净提价额之和(医疗服务收入不含化验、检查、传统中医诊疗收入及差额)。

二)具体项目调价水平测算。

根据调价规模,由试点县(市、区)价格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具体项目价格水平的初步调整方案,其中传统中医诊疗项目单独测算。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物价局商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具体价格水平的指导意见,反馈各地。

三)实施方案申报。

各试点县(市、区)价格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物价局反馈意见,测算具体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调价水平,制定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省物价局审核后批复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医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省医改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县级政府是价格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试点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精心组织,合理测算,认真做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省辖市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并参与所辖县(市、区)改革方案的测算和制定,确保测算准确、方案合理。医药价格改革要与完善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财政投入政策等协调实施,并做好各项应对预案,防止产生不稳定因素,确保医药价格综合改革顺利推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宣传引导,规范价格行为。重视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同步宣传药品零差率销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加大政府投入等政策措施,使广大群众对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形成全面、准确的认识,为推进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卫生、价格等部门要督促医院及时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并加强对医院的价格监管,及时受理医药价格举报和投诉,有效化解各种矛盾。

三)加大财政投入,完善补偿机制。为强化县级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落实对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四)调整医保报销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情况,相应调整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政策,将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政策范围,并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五)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增长。推进临床合理用药,控制药品收入比例,逐步降低药占比;合理制定医院卫生材料消耗控制指标,促使医院严格控制成本,加强执行监督与考核管理;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鼓励县级公立医院采用适宜的检验检查技术,推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避免病人重复检查,确保人均检验检查费用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

(六)加强医院内部价格管理,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指导和督促医院认真贯彻实施各项价格管理措施,提高价格管理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建立完善医院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强化医药价格明码标价工作,全面推行医疗服务、医疗器械和药品价格公示及住院费用“一日清单”等制度,杜绝不合理收费等行为。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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