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0-07-16 15:52:02来源:江苏省卫健委 作者:admin
苏卫监督〔2020〕3号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 省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共卫生、 传染病防治、 职业卫生、 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 262号),我委组织制定了 2020 年全省随机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详见附件 1-4)。 现就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提出如下要求:
一、准确把握监督抽查内容
2020 年全省随机监督抽查内容如下:
(一) 学校、 公共场所、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 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 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 消毒隔离措施落实、 医疗废物管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 医疗机构、 采供血机构、 放射诊疗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 母婴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五) 2019 年全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六)巩固落实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长效工作机制, 对工作情况开展“回头看”, 加大打击力度,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七)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按《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苏卫办监督〔2019〕 9 号)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二、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
各地应当依托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建立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更新, 如合并底档信息、 清理过期未关闭的底档信息、 补充完善各抽查专业被监督单位建档工作、 更新执法检查人员信息等。 县( 市、 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参与 一线监督执法的监督员原则上不低于本机构人员总数的 70%。
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 保障国家及省级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任务的完成, 我委将适时补助相关抽查经费; 要加强业务培训, 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 加强对下级机构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全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做好全省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抽取与下达工作
(一) 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抽取与下达。 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已于 2020年 4月 13 日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中的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名单、 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相应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形成国家下达我省 2020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任务数占应监督户数的 12%。 近日, 省卫生监督所已通过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下达至各地卫生监督机构。
(二) 省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抽取与下达。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 结合医疗卫生信用体系建设差异化监管的要求, 省卫生监督所在国家抽取任务的基础上, 将补充抽取省级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并下达各地卫生监督机构,保证全省 2020 年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比例不低于 20%。
(三)各地原则上不得擅自 调整国家和省级随机监督抽查任务。 在执行过程中, 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 由我委指定省卫生监督所作出调整决定并在国家级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中具体操作, 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 15%。各地不得擅自删除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如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 由省卫生监督所统一操作删除, 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
(四) 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验任务, 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 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承担。
四、注重全省随机监督抽查与相关工作的衔接
(一)各地要做好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地方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 将国家和省级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量的一部分统筹安排。 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 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 联合开展抽查。 对同一检查对象, 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 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发现违法行为要坚决立案查处, 维护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二)各地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 对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 针对新冠肺炎防控工作, 加大医疗废物处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业务管理部门, 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 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 等级评审、 校验、 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 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三) 各地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 坚持问题导向, 对于卫生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 应当全部采取双随机方式。 要积极探索信用监管等新型监管模式,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信用办关于开展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卫信用办〔2019〕1 号), 在开展信用评价试点的地区, 省卫生监督所要结合信用等级结果, 调整抽查比例,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监督单位,适当提高抽查比例, 实行差异化监管。 要通过手持执法终端、 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 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增强执法公正性。
五、及时公开和上报全省随机监督抽查结果
(一)各地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 的原则,在监督抽查任务完成后, 及时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 抽查结果信息包括: 抽查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 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 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不到未履行未结案等情形) 等 4 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 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自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 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 各地要按照方案的要求, 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附件 1—4)。
(三)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各地上报的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汇总、 分析、 统计, 并分别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前和 11 月 25 日前,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半年情况报告和全年情况报告。
我委将适时对各地随机监督抽查相关工作进行调研,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 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 周曾荣
省卫生监督所 陈宇
联系电话: 025-83620515 025-86490066
电子邮箱: 15251891389@126.com
附件: 1. 2020 年全省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 2020 年全省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 2020 年全省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 2020 年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计划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 年 5 月 11 日